2005年6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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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媳不续香火 婆婆索赔被拒
周烨 宋利民

  儿子去世后,赵婆婆为续“香火”,与已经怀孕的儿媳签订“香火协议”,要求儿媳将孩子生下来,否则将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。后儿媳违约,赵婆婆便将儿媳告上法庭。6月14日,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原、被告签订的“香火协议”无效,驳回了原告赵婆婆的诉讼请求。
    赵婆婆早年丧夫,其儿子赵宏又于2005年2月3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。赵婆婆的儿媳陈某在承受失去丈夫的巨大痛苦的同时,被医生告知已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,这一喜讯给深陷丧子之痛的赵婆婆带来了些许安慰。但赵婆婆一直担心儿媳陈某会将孩子“做掉”,虽然陈某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,可赵婆婆的顾虑却无法消除。陈某遂与婆婆签订一份“香火协议”,保证将与丈夫赵宏的孩子生下来,如有违约,自己愿意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。后来,陈某经过深思熟虑,瞒着婆婆,于2月26日将腹中的孩子“做掉”。得知这一“噩耗”的赵婆婆将儿媳陈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万元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生育权,原被告之间签订的“香火协议”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,因而是无效的。陈某“做掉”孩子的行为是其合法行使生育权的表现,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依法予以驳回。